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粤BE****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莞市**镇**大道**居委会门口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接受处理。当日23时许,叶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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