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县**镇**里。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将本案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本市天河区莲溪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莲溪路出莲溪东路北86米处,适遇被害人卢某某驾驶自行车在前方同方向的道路上停留,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头与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卢某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右眼钝挫伤等损伤(经鉴定,其伤情达重伤二级)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与辨认;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2张。
3.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卢某某赔偿人民币228864.91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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