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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幢**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可能浓度范围为139.4 毫克/100毫升~147.8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桂AQ0****小型轿车,在本区工业路进清河中路南200米处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与前方同向骑行一辆无号牌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检验:被害人李某某系颅脑的严重损伤引起大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凤仪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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