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06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C3****号大型专用校车,沿本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一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银行路口左转弯时,碰撞沿藤山一路由东往西方向通过路口的行人孙某某,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截图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振嘉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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