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7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打变道转向灯和看清路面状况的情况下驾驶粤A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130号对出南侧路边起步由西向东行驶,结果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从左侧超车到车前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后被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现场主动打电话报警,随后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交通警情单、抓获经过、肇事车辆行驶轨迹,自行车骑行驶轨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碟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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