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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南宁市良庆区**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A****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象路碧桂园小区往南500米施工路段与陈某甲驾驶搭乘陈某乙的南宁9***8号(正式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陈某甲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7重型自卸货车、南宁9***8二轮电动车;2.书证:警情详情打印、受案登记表(行政)、受案登记表(刑事)、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陈某乙尸体检验鉴定书、陈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书、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检察官助理:田龙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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