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55********,汉族,大专文化,**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悦宾路老年活动中心停车场内,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与步行的巫朝波、吴某某、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巫朝波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巫朝波、吴某某、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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