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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6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30日10时22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A****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宁市青某某**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报告、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伟文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于户籍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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