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06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3号小型轿车沿古龙路由靖西市市区往亮表村方向行驶至古鼎香市场路段,车辆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与对向由黄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当天到靖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367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美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