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青羊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红星路南延线(科华南路)金融城进城方向下穿隧道内时,追撞同向前方由梁某某驾驶的川M*****王牌轻型自卸货车尾部,事故造成川M*****王牌轻型自卸货车侧翻,致两车受损,黄某某和梁某某受伤,川M*****王牌轻型自卸货车乘车人陈某某被抛出车外死亡。

经鉴定,陈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头颈部、胸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梁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7mg/100ml,系酒醉驾车。

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在案发现场,黄某某对执法民警谎称自己不是驾驶员,驾驶员已经离开现场;8时许,黄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梁某某收到黄某某3.3万元丧葬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OO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