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3时3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徐邦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永州市九嶷大道水果批发市场前路段时发生侧翻,约两分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粤******小型轿车途经上述路段,与侧身倒地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14时35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凰园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4月8日,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