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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70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住南郑区**镇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2时3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陕F*****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取道南郑区汉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8KM+80M处(南郑区高台镇红旗村路段),与路右边停放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行人龚某某(女、殁年66岁)发生碰撞,致龚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且疲劳驾驶机动车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减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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