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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豫PG****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区马鞍街道后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庄组路段,遇此前在此地点发生碰撞事故正在撤除现场的陈某乙及池某乙,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池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他人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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