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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黄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新区**行政村**村**)。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EH****重型自卸货车沿张家港市**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西侧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因所驾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长度宽度超过车厢,并对路面交通情况估计不足,未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该货车右侧与李某某人体相碰擦,造成李某某跌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交警大队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处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建新

检察官助理:王硕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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