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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5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C5****号小型轿车在贾汪区**镇**小区一期由北向南行驶至B楼北侧10M附近路段时,与道路东侧修建花草的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李某丙、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4.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操作失误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尚阁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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