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沿东乡区朝阳大道由北往南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朝阳大道与江磷路交叉路口,途经前方不远处的朝阳大道“城东建材市场”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卢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卢某甲系生前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