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山**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洛太奇”牌电动三轮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袁某某、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在现场等候,经传唤到案如实其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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