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4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轻型普通货车,沿河间市**大堤(Y043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崔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撞,造成崔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河公交认字[2020]第A7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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