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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中学家属区(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时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苏N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大桥西侧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风情苗寨饭店门口时与沿泗阳大桥西侧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沈某某驾驶的苏N3****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黄某某与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汪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13231201900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案件发生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查询信息、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35833****)。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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