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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省**市**镇**村****号。2019年07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皖****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安吉县杭垓镇桐杭村借粮自然村路段时,与潘某某驾驶的安吉A*****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客黄某某)碰撞,造成辆车受损,潘某某受伤、乘客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019年06月24日,经安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多发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潘某某、安某某、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7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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