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96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本人的浙A65***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浬浦镇梅西村驶往大唐街道第六人民医院方向。5时52分许,途经诸东线10KM+400M暨南街道里仁村地方,因行经漆划人行横道的路段,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正在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警情详情,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急诊病历,入出院记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火化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侦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与正在通行的行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18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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