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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定安县人,**,住定安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载风景树)由加神线方向自西向东往丰美村方向行驶,途经万宁市东澳镇口味王工厂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相撞,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和驾驶证查询、死亡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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