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 ** 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 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陵水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DC****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吕某某,自陵水县新村镇往陵水县新村镇“新港码头”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曲新线2KM+lOOM路段处,左转弯过弯道时偏驶向公路面右侧,碰撞到正常行走于右侧路肩上的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并电话联系朋友郑某某,让其去案发现场了解情况。黄某某通过电话与案发现场的吕某某、郑某某联系,得知已有人报警。当日3时20分,事故处理民警电话联系黄某某,黄某某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告知民警本人在陵水县新村镇老市场附近,民警赶往该处,将在此等待的黄某某传唤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车祸造成颅脑损伤致死。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陵水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达成协议,由黄某某赔偿周某某家属人民币100万元,目前已支付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郑某某、洪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书1份、尸体检验意见书1份、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检察官助理:姚 勋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97699****。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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