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1*****8运输拖拉机在位于利川市柏杨坝镇柏杨坝村某组某某号门前倒车时,左侧挡板挂倒行人即被害人谭某某,尔后车辆左前轮从谭某某头部碾压,致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黄某某赔偿谭某某家属人民币62万元(其中14万元分两年于2022年底付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酒精检测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48号鉴定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28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7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现场图及照片等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农用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柏杨坝镇柏杨坝村某组,联系电话1517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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