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5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8日至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鄂KA****号小型轿车沿大悟县**线自东向西行驶至116KM+650M处时,遇行人李某某在道路北侧对向行走,车前部右侧与李某某发生碰撞,至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悟县公安局认定: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悟县公安局现场刑事勘查照片一组;2、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黄某甲基本信息、协议书、被害方谅解书、大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意见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大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997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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