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水市**办事处**路**号,现住广水市**办事处**路居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汽车沿广水市**办事处通村公路东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超市路段时,因天黑视线不清,致使其驾驶的轿车将被害人胡某某撞倒,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高俊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水市**办事处**路居民房,联系电话:1830723****;保证人夏某某,联系电话:1837224****。
2.案卷材料1册,共计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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