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8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 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持证驾驶桂B****9(临)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5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小线1288KM+175M处时,在与对向车辆会车过程中观察路面情况不够,致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头碰撞前方同向雷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尾部,造成雷某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继发脑疝引起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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