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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住湖北省潜江市**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8时51分,黄某某驾驶鄂N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N****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4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麻矿路路口向右变道时,与右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薛某某驾驶的鄂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薛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14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资料、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荆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良权

                                   检察官助理:朱 冉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潜江市**小区**栋**室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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