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J15***车沿晋梅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晋梅大道高桥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宛某某发生碰撞,宛某某倒地后被彭某某驾驶的沿晋梅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鲁Q09***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1S***重型自卸半挂车碾压,致宛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宛某某的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19]82号鉴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365、13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19]车速鉴字第153、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19]车安鉴字第X2858、X28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19]车痕鉴字第X28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黄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0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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