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3时31分,被告人黄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鄂B*****两轮摩托车,由本市西塞山区**村往**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大道**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3572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警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载表、现场照片;6.案发现场视频资料;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易娜
检察官助理:汪哲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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