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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8********,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大石桥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江华瑶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架号尾号304068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中洞路口路段时,与前方道路上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程某某发生相撞,导致程某某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某在被害人程某某住院期间支付了2.5万元医药费。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胸部外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15日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黄贝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楼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程某甲的证言;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荷花

检察官助理:付周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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