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6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1275公里湘乡市公路局养路班地段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碰倒在地,造成车辆受损,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7日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朱继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湘潭市东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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