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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溆浦县双井镇塘下垅村25组自家驶往双井镇方向,黄某某行驶至双井镇塘下垅路段时,与对向一辆货车会车,因对向灯光照射导致其看不清道路前方情况,不慎将路边行人刘某某撞倒,致使刘某某又与货车后油箱护栏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当场等待救护车到达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文彬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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