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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道县东阳**街**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8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从道县*****向*****方向行驶。行驶至道县纺织厂3排8栋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全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全某某受伤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施救。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全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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