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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4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南县**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花园小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3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AJ2B52湘******小型面包车沿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扬帆**市场门口路段时,恰遇行人傅青梅傅某乙怀抱毕嘉瑞毕某某(3岁)在此路段人行横道东侧附近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由于黄某某驾车时接听电话且行经人行横道线时未减速让行,致使湘AJ2B52湘******小型面包车前部与行人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傅青梅傅某乙、毕嘉瑞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傅青梅傅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黄某某事发后在事故现场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民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傅青梅傅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11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傅险峰傅某甲、王秀珍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8年4月12日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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