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9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GN****重型半挂牵引车(粤G****挂)沿湛江市麻章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路段右转弯时,与一辆同向同车道行驶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超标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甲现场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符合胸腹部被碾压致死。经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责任。
于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1500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许凤芬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60038****。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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