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沪C*****小型轿车自漳浦县湖西畲族乡“台山”沿佛绥线往苏溪村方向行驶,至苏溪村过田自然村路段时,其车头碰撞行人蓝某甲,致蓝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甲无责任。经鉴定,蓝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蓝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蓝某乙、蓝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婷婷
检察官:吴小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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