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南安市**镇**村往南安市**镇**村方向行驶,于22时49分许行驶至县道326线南安市**镇**村后安路段时,驶向对向车道,碰撞前方由左往右横穿道路的行人黄某丁,造成黄某丁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即下车察看,拨打120并在现场看护伤者,等候警察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4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20mg/100ml。
2019年12月10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丁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黄某丁的丈夫陈**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工作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通话清单、110接警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复勘照片;
7.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笔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丈夫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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