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宁德市***区****宿舍,户籍在宁德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宁德市东侨区疏港路东半幅路面自南往北行驶至东岐村村口时,碰撞行人蔡某某,造成被害人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所属公司宁德市凯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其家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人黄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28065****;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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