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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8月2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闽******号两轮摩托车附载谢某某从连城法院门口往工业区方向行驶,途经连城县**镇**道**路段,逆向行驶,碰撞对向周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黄某某和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谢某某的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及相关方。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申请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2018】醇鉴字第1020、1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8】病鉴定字第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龙津司鉴所【2018】车速鉴字第66号鉴定意见书、龙津司法鉴定所【2018】车技鉴字第389、388号车检报告、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建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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