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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4时14分许,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路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莱阳市**镇**村**路段,撞上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姚某某,致姚某某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让妻子姜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黄某某已与姚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君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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