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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街,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西峡县城**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路附近路段,与同向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吕某某、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吕某某颅脑损伤术后属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报案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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