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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辽A****9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河黑线柳条寨镇延伟超市门前处时,追撞前方同方向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未抢救伤者、未报案,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塔市拘留所不予收拘通知书等;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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