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2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6月17日被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6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6月29日被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3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QB****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国槐路交叉口时,因强行闯红灯,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豫QC****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8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