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住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4时2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黑******/黑*****挂号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货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47KM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过路行人李某某发生事故,致李某某死亡,车辆部分受损。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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