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7********,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407****。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5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自有的号牌为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扶欢往綦江方向行驶,行驶至篆塘玛钢厂路段,因未注意避让,刮撞横过公路的行人龚某某,造成龚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9 日,经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驾驶人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1021号、重法[2019]毒检字第4145号、重法[2019]A字第3763号文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瞿某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共同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篆塘玛钢厂路段刮撞被害人龚某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4.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冬容
检察官助理:曾新新
2020 年4 月2 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407****。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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