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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陕F*****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至洋县东环路与文明路环形交叉路口处,其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王某某驾驶的陕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送往洋县人民医院救治途中死亡。

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左下肢严重挫裂伤、股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久丽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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