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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号甲,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08年3月10日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原山东省即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金院路口右转弯时,与顺向行驶许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孙某某)相撞,致两车损,许某某伤,孙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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