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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客车驾驶员,住虎林市八五六农场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黑R4****依维柯牌大型普通客车,沿丹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71公里59点6米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符合生前运动中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鸡东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报案,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120急救记录、工作说明等;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且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颖

检察官助理:方思远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虎林市八五六农垦社区**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3467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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