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6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林永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龙海市海澄镇下寮村出发,沿海澄镇东环路往东泗乡方向行驶,至**镇**路段,与右前方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载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曾某某死亡、蔡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引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蔡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2021年1月20日,取得被害人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号小型汽车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证人蔡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方棋梓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6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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