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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兰溪市**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3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浙GB8****大型普通客车从兰溪到龙游县横山镇余岗村。5时11分许,途经316省道24km+600m龙游县横山镇上向徐村路段,与同向推二轮翻斗车的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上午在浙江**有限公司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腹腔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4月23日,经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燕翔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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